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时间:2025-03-11 09:33:50 手机游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 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财产查询与执行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查封财产的保管与期限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判决或裁定。建议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