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可以免缴对应年份的残疾人保障金。
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该政策的条件包括: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该政策的条件包括: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社会地位,同时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和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