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 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来说,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它具有以下特点:
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并且只能属于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
国家意志:
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只有通过国家机关的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最强的强制性,即不执行法的行为会受到国家机器的制裁,包括剥夺权利和生命。
社会性:
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展。
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其最终体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