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基本内容
流产假期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医疗相关费用
女职工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相关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产假期满后的待遇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并应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最新的相关调整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提高了职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