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法定凭证。该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相关建设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的法定凭证,同时也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用地的法律凭证。
申请条件
申请资格
申请人具有本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独立成户无宅基地的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
经鉴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有住宅用地不能建房居住的。
原住宅不符合规划确需易地新建住宅的。
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到农村落户或者回原籍定居,取得本乡镇户口的。
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占用土地
不得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的农用地作为宅基地建房的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房的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办理流程
申请:
申请人向规建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电子核算、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规建局服务窗口自取领取办理结果。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注意事项
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建设前,必须确保建设项目符合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风貌等。
耕地保护:
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庄建设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符合邻避安全要求,避让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不适宜建设区。
通过以上流程和规定,可以确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乡村建设的有序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