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区域划分主要遵循明治政府于1871年实施的废藩置县政策,并依据1947年施行的《地方自治法》。全国共分为 47个一级行政区,即都道府县,其下划设1741个二级行政区,包括市町村及特别区。
一级行政区
日本的一级行政区包括:
都:
东京都
道:
北海道、东北地方、关东地方、中部地方、近畿地方、中国地方、四国地方、九州地方
府:
京都府、大阪府
县:
除上述都道府县外,还包括43个县
二级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主要包括:
市:
人口及工业化规模较大的市可以设置为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或特例市
町:
通常较市小,有一定人口及工业化要求
村:
一般指农村地区
特别区:
东京都内部的23个特别区,具有自治权但部分公共服务由东京都政府直接安排
郡
郡作为虚级行政区划,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但已不具备地方公共团体的功能。
支厅
部分偏远地区或离岛地区会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支厅”,这些支厅不是地方公共团体,没有自治权,主要用于协助都道府县政府在偏远或离岛地区执行行政事务。
地理区域划分
日本常被划分为八大区域,分别为:
1. 北海道地方
2. 东北地方
3. 关东地方
4. 中部地方
5. 近畿地方(又称关西地方)
6. 中国地方
7. 四国地方
8. 九州地方
9. 冲绳地方
这些区域主要是基于历史、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划分,便于地理、交通、民间习惯及商业机构等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