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公文的格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例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
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常见于县团级以下的机关公文。
主送机关
需要转发的意见,没有主送机关这一项,但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
直接发布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和一般公文相同。
正文
开头: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意见的行文目的、背景、依据或缘由,以便收文者理解或贯彻执行意见内容。常用“现提出如下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等过渡性语句转入下文。
主体:明确、详尽地写出意见的具体内容,包括对收文机关一方工作的基本主张、原则性要求、政策性措施或者是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意见,可以用序号或小标题形式排列,以使结构更清晰明朗。
结尾:一般的意见以提出号召、希望、要求为结尾,但有的局部性意见也可以不专设结尾,在正文结束时,有的意见可以用“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单位)执行。”等作为结尾。
落款
一般都在公文结束后署名和标注成文日期。转发性意见,通常将发文机关名称置于标题之下,落款处不再标明。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了意见公文的基本格式,确保文件的结构清晰、内容明确,便于收文者理解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