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警察警衔制度相对复杂,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简任官:
简任官是民国警察中的高级职务,其肩章上有一条金线,并根据等级加不同数量的金星。简任一级相当于军队中的陆军中将。
荐任官:
荐任官的肩章上也有金线,但金星数量较简任官少。荐任官的地位较简任官稍低,但仍属于高级职务。
委任官:
委任官的肩章上通常只有一条金线,没有金星。他们是警察中的基层职务,负责具体的警务工作。
长警:
长警是警察中的基层职务,不涉及军衔,主要负责治安巡逻和勤务等工作。
特任官:
特任官是民国警察中的最高职务,肩章上会有特殊标记,地位相当于政府中的高级官员。特任官的数量较少,通常由高级将领或重要政治人物兼任。
此外,民国时期的一些特别市警察局长,如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其警衔为副总警监,相当于副部级。
这些警衔体现了民国警察体系中的等级制度,反映了警察职务和地位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