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通常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支出不得扣除。此外,其他法律或解释也明确指出,因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的税款缴库不成功的滞纳金,以及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滞纳金等特定情形下的税收滞纳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税收滞纳金做纳税调增处理,不能将其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并避免企业通过不当的税前扣除来减少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滞纳金可能可以减免,但这些情况通常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因重大灾害申请减免滞纳金等。这些特殊情况下的减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申请和审批。
综上所述,税收滞纳金一般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