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是关键信息的总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旨在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包括特大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煤矿和其他矿山、特种设备等各类特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若在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将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要求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应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
违反规定的后果
违反报告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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