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时间:2025-03-10 21:51:25 手机游戏

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是关键信息的总结:

目的和适用范围

旨在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包括特大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煤矿和其他矿山、特种设备等各类特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若在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将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要求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应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

违反规定的后果

违反报告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以上信息基于发布时间较近的规定,确保了信息的时效性和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