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目的:提高信访举报质量,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
定义: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受理
受理范围:包括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受理原则: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实名举报要依纪依法认真受理,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区别情况由本级直接承办或者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承办。
办理
办理要求: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反映内容不具体的,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等。
保密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反馈
反馈要求:对实名举报,不管哪一级机构受理,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给举报人。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办结时限:一般应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90天。处理结案时,必须出具书面的结案内容给举报人。
保护举报人
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给予保护,防止其因举报而受到打击报复。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监督保障
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举报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对举报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附加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各地方和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明确举报人权利、规范举报流程、强化保密和保护措施,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的效率和效果,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