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主要规定如下:
企业名称的组成: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业或经营特点的标明: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字号的要求: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行政区划名称的使用: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禁止情形: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国籍、地区等字样、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名称的规范性、唯一性和合法性,以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明确区分不同企业,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