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延续时间是指在消防管理中,为了确定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灭火用水的计算而假定的一个时间。这个时间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等因素来确定的。以下是一些关于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一般场所:
火灾延续时间定为3小时。
化工品场所:
火灾延续时间为4小时,这是针对消火栓灭火用水计算的。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假定的火灾延续时间为1小时。
医院:
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可取2.0小时。
旅馆: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旅馆,火灾延续时间取3.0小时;50米以下的,火灾延续时间也取3.0小时。
住宅建筑:
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商业服务网点除外),非住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米时,火灾延续时间取3小时;不大于24米时,火灾延续时间取2.0小时。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小时计算,其他高层建筑可按2.00小时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用水能够有效地应对不同类型的火灾,并为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提供足够的时间。在具体应用中,还需参照当地消防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