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类商标内容明细如下:
肉 :包括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等。非活水产品
。
罐头食品: 不包括软包装食品。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
。
腌制、干制蔬菜。
蛋品。
奶及乳制品: 包括奶酪、黄油、酸奶等。 食用油脂
食用果胶。
加工过的坚果。
食物蛋白、豆腐制品。
肠衣。
此外,第29类商标还包括以下商品和服务:
果冻、果酱、蜜饯。
色拉。
食用盐及醋。
熟肉、罐头肉、肉干及肉制品。
面条、米粉及其制品。
食品添加剂。
饮料、果汁及其制品。
食品罐头。
保鲜食品、速冻食品、冷藏食品及冷冻食品。
豆制品、豆腐及豆制品。
半成品食品。
糖、糖果及巧克力产品。
蒸馏酒、烈性酒、麦芽酒及成品酒。
茶、咖啡、可可及其制品。
面包、糕点、点心及其制品。
食品工业原材料。
化妆品、香水、发蜡、睫毛液。
清洁用品、洗涤剂、肥皂、香皂等日用品。
照相器材、照相制品、电影制品与胶片。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使用时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