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员配备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应设置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设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站房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条件允许可单独设置。
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
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
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应急照明系统,并设置标识标牌。
管理训练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保卫处消防大队备案。
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管理制度。
组织日常业务训练,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内容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
其他
微型消防站外应设置标识标牌,统一名称为单位名称+微型消防站。
站房内应悬挂公示栏和制度牌,展示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等内容。
器材存放处应设置储物架或储物柜,确保器材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以上是微型消防站建设的基本标准,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地方消防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请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