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司法机构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是汉朝中央政府的最高司法官,主要负责审理皇帝下令审理的“诏狱”,以及地方审理不当或有疑点的“疑狱”。廷尉有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等属官,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
丞相:虽然主要管理行政,但在汉宣帝时期也参与司法审判。然而,到东汉时期,丞相职位被罢设,原丞相职权转由尚书台承担。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主要管理执法和监察百官,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的犯法案件有审理权。至东汉以后,御史大夫职位改为司空,由御史中丞负责纠察百官和审理疑狱。
地方司法机关
郡守和县令: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郡里设有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组织上是统一的,司法审级与政权组织系统一致。
总结:
汉朝的最高司法机关是 廷尉,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和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兼理,郡里设有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