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和人民的关系是 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大,监督人大;人大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产生与被产生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是由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产生,组成人大会议,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负责与监督
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意味着人大在行使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时,必须反映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民主与集中
在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政府行使行政权,两者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体现民主集中的关系。
联系与桥梁
人大代表肩负人民赋予的职责,要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人大代表需要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综上所述,各级人大和人民的关系是建立在民主选举、负责监督、民主集中制和密切联系基础上的,核心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监督。这种关系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民主性,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