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是清咸丰八年(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由英国、法国、俄国和美国强迫清政府在天津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以下是天津条约的主要内容:
增开通商口岸:
包括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后定为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南京、镇江等城市。
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往来。
外国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传教。
清政府赔偿英、法军费各800万两白银。
公使常驻北京,并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馆。
修改海关税则,减轻商船吨税。
对英赔款银400万两,对法赔款银200万两。
允许外国神教传教。
片面最惠国待遇,即无论哪个国家获得新的贸易特权,其他国家都可以享有。
这些条约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程度,进一步削弱了中国的主权,并导致了一系列对中国不利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