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的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肢体残疾人定级标准》进行,具体如下:
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具体表现: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具体表现: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双大腿缺失。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具体表现:
双小腿缺失。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具体表现:
单小腿缺失。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脊柱强(僵)直。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单侧拇指全缺失。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评定标准还包括对残疾者日常生活活动的细致考量,如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等八项活动,每项活动根据残疾者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的分数,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