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当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人申请 :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不确认权利义务:
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解决票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申请期限:
申请人应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公告通知:
除权判决作出后应进行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法律效力
羁束力:
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
确定力:具有形式确定力,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提起再审。
除权力:除去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法律效力,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执行力: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票据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支付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利害关系人起诉权: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作出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需要注意的是,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最终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不能通过上诉或再审程序改变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