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或者过期的,并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确定是指能够明确计算出数额,比如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本金和利息计算方式,就能够通过计算得出确定数额。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基于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必须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确保债务人能够知悉文书内容。如果无法有效送达,支付令可能终结。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未进行诉前保全:
债权人此前未对债务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债务人需在我国境内,并且没有下落不明。
书面申请: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支付令程序的简便、快捷和有效,同时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支付令时,债权人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条件准备相应的证据和材料,以确保支付令能够顺利发出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