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指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缴的费用。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土地闲置费应归类为损失,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房地产企业不应将土地闲置费计入“存货”或“无形资产”科目,因为这会导致房地产开发成本虚增,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建议将土地闲置费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样既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定义,也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处理
土地闲置费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中扣除。
由于土地闲置费带有责罚性质,虽然属于额外征收的费用,但其本质是追究土地出让合约的违约责任,因此可以作为成本扣除,不存在税会差异。
建议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将土地闲置费正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避免虚增成本,确保税务合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准确地将土地闲置费作为计税成本扣除,避免因税会差异而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