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法律对所有民事主体提供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显失公平。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构成了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石,并指导民事主体的行为。它们体现了民法的本质与特征,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