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后可能被视为撤回的情形主要包括: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是自申请日起三年内)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实质审查请求未生效,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未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未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实质审查费、第一次维持费和滞纳金等。
未答复审查意见: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或其他审查意见。
未提交必要资料:
如果发明专利在外国已经提出过申请,申请人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一旦申请被视为撤回,该申请将会被公布,申请人将失去对该发明的专有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例如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说明理由,请求恢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