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公司既包括荷兰东印度公司,也包括英国东印度公司,它们分别成立于不同的时间,并且由不同的国家控制。
荷兰东印度公司(Dutch East India Company,简称VOC)成立于1602年3月20日,结束于1799年。它是由荷兰共和国的七省代表和六大商会首脑共同签署的特许令而成立,具有国家职能,垄断了东方的贸易,并向海外派出大量船队进行殖民掠夺。
英国东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简称EIC)成立于1600年12月31日,结束于1857年。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皇家许可状,获得在印度贸易的特权,并逐渐发展成为英国在东方进行殖民扩张和贸易的重要工具。
因此,东印度公司既不是纯粹荷兰的,也不是纯粹英国的,而是由荷兰和英国分别成立的两个不同的公司,各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