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收入是指 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这一定义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主要经济来源,涵盖了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的各类收入。
专业业务活动收入:
这是事业单位根据其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例如,教育事业单位的教学活动、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活动、医院的医疗活动等。
辅助活动收入:
这部分收入由实质与专业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等创造的收入构成。
其他收入:
包括刊物发行收入、协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以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例如工交部门所属勘察设计机构取得的勘察设计收入、试验研究检验收入,农林部门所属水利机构取得的水利灌溉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则计入事业收入。
不应计入事业收入的资金:
包括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经营收入:
这是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收入:
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类型的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基本建设拨款收入:
即国家投资于事业单位用于固定资产新建、改扩建工程的拨款。
通过上述分类和定义,可以更清晰地理解事业收入的构成,并便于对事业单位的收入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