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最新通知如下: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方式进行抵扣。
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但仅限于同时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情况。
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1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019年后,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他相关规定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增值税抵扣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促进增值税制度的顺利实施。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仔细遵循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