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复议旨在保障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监督行政职权: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
方便性:
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通过信件、电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经济性: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快捷性: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权威性: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
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不进行调解。
申请人特定性: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时机性:
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
申请的法定性:
行政复议的申请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决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的结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当事人需受其约束。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旨在提供一个便捷、经济、快速、权威的法律救济途径,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