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权的机关包括:
中央国家机关:
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省级机关: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
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授权的机关、单位:
这些机关和单位通过定密授权途径获得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权力。
这些机关和单位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依据保密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包括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具体的定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