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其起算时间为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起算时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开始计算。
延长情况:
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截止日期:
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若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建议:
劳动者应确保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并在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