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分级审批管理程序如下:
省级行政区变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务院审批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县级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备案与公示
批准变更时,需报送国务院备案。
变更方案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的机关需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和方案。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与论证,确保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审查通过后,审批机关正式下发文件予以公布,行政区域变更正式生效。
以上是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分级审批管理程序,涵盖了从申请、审查、论证到最终公布的整个过程,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