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的数量要求如下:
1. 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
2. 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3. 每年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百分之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益广告在社会传播中占有一席之地,对社会公益服务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