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基础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 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 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7.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规定为现行标准,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参照当地最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