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假币的收缴和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共5章21条,详细规定了假币的收缴程序、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步骤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总则
规范假币收缴和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权益。
适用于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
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假币指伪造或变造的货币。
假币的收缴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硬币,应加封专用袋并标明细项。
收缴单位应向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如发现大量假币或利用新手段制造假币等情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提供线索。
假币的鉴定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无偿提供鉴定服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鉴定后,真币应退还持有人,假币由鉴定单位没收并出具相关收据。
鉴定过程应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参与并做出结论。
罚则
金融机构发现假币而不收缴、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等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鉴定机构拒绝受理鉴定申请或未按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等行为,也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金融机构应定期将收缴的假币解缴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央行统一销毁。
持有人对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该办法通过明确假币收缴和鉴定的程序,加强了对假币的打击力度,保障了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了金融机构和鉴定机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