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新税制,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
两税法取消了之前以人丁为主的租庸调制及其他各种杂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
不分主户客户,一律收税:
无论本地人或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拥有资产和土地,均需上籍征税。
按资产和田亩征税:
户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地税则按田亩数量征收。
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行商按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纳税:
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全国税额:
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两税法的意义在于:
合理征税:
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即按田亩和资产征税,比按丁口征税的租庸调制更为合理,减轻了无地和少地农民的赋税负担。
扩大税源:
两税法使得拥有资产和田地的贵族官僚和商客贾人等都须缴纳两税,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简化税制:
两税法简化了征税名目,制止了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公平负担:
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使税收负担相对公平合理。
促进经济发展:
两税法的推行,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奠定后世基础:
两税法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总的来说,两税法是一次重要的赋税制度改革,适应了土地高度集中及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