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济性:
反垄断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涉及市场竞争、价格、产量等经济要素。
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反映了国家的经济政策,特别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社会整体性:
反垄断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行政主导性:
反垄断法的执行和监管通常由行政机关主导,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综合性:
反垄断法融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既包括反垄断实体法,也包括反垄断程序法。
干预性:
反垄断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特别是在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排除、限制时,国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和纠正。
排他性: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过度集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社会危害性:
垄断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阻碍经济发展。
违法性:
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和处罚。
这些特征使得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独树一帜,既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