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的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公司内部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可以从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入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
社会中介机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并且这些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
代理人
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代理人从事相关清算事务,代理费用由聘请人自行负担。
人数要求
除由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独立组成清算组以外,其他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的单数。
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以确保股东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以确保决策的效率和透明度。
法院指定:在法院介入的情况下,建议积极配合法院的指定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
社会中介机构:在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时,应重点考虑其专业资质和执业经验,以确保清算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方式组成清算组,可以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