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裁决过程中,作为仲裁员,我会遵循以下原则来作出裁决:
多数原则:
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合议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首席仲裁员意见:
当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内容: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法律依据:
裁决应当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作出,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强制性规定:
例如,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仲裁机构应判该用人单位败诉,因为参加社会保险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有强制性,不得通过双方的约定来免除。
综合以上原则和法律依据,我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