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在2018年有所更新,以下是部分关键规定:
发票开具要求
专用发票应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字迹需清晰,不得压线或错格。
发票联和抵扣联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发票监制章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发票监制章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文字使用
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
开具专用发票时,需填写购买方的完整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发票联次和金额
所有联次一次填开,确保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如有误填,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原上注明“误填作废”。
发票认证和使用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的发票,购买方可以据此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发票异常管理
六种情况下的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异常凭证管理,包括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的发票等。
发票作废和重开
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时,或发生销售折让时,需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以上是201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部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