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是 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它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所需资料包括:
1. 首次签发登记表。
2. 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非新生儿母亲本人办理需母亲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还需提供领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如新生儿母亲受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办理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通常为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出生证明办公室。
特殊情况:
对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建议新生儿母亲本人来办理且须提供签字按手印的书面声明。
非母亲且无法提供授权委托书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新生儿母亲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
新生儿母亲(父亲)在签发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监护人到场并在首签登记表上签字。
注意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仅此一份,请妥善保存,到公安机关落户之前,出生证明不能塑封或剪裁副页,签发后姓名不能更改,出生证明不能涂改,涂改不再具有法律效应。
建议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办理,超过30个工作日办理的,另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超过一年办理的,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和亲子鉴定意见书。
办理流程:
1. 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2. 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适用)。
3. 如非母亲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由签发机构审核通过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邮寄到指定收件地址。
请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要求,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