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5. 二年内曾因相关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提供帮助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