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免征增值税。
建议
一般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或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选择合适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减按2%的征收率,较为优惠。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需缴纳增值税。
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最新的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