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的行为,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决定。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如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行为,如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许可证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遵循特定形式和程序的行为,如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管理、处罚等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多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共同参与的行为,如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
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
附条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生效,如行政许可在获得批准后,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展相应活动,许可证将被吊销。
不附条件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后立即生效,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
实体性行政行为是指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为实施实体性行政行为所采取的程序性行为,如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涵盖了行政行为的性质、形式、程序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附条件行政行为与不附条件行政行为、实体性行政行为与程序性行政行为等多种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