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包括: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
发布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政府有权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以确保行政工作的有效进行。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选举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设立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这些职权体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了政府能够有效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