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主要涉及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具体包括: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员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需要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并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这个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