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的,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
颁发和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申办条件及选址要求
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业人员需经过教育培训。
零售店不应设置在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1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或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桥下及涵洞内。
申请程序及办理要求
确立零售点位,申请临时零售店(点)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前向所在团场提交申请。
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资料,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审核、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签订《烟花爆竹销售安全责任书》后领取《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其他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专店销售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零售店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电气线路应无明接头,不得使用高温灯具。
零售店面积应在10至200平方米之间,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
以上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总结,具体申请流程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建议联系当地应急管理局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