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发展对象是指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党小组讨论
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听取意见
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参加座谈会的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10人。
综合意见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将上述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公示和备案
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后,报上级党委备案,列为发展对象。
上级党委审查
上级党委认真审查,研究提出备案意见。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政治审查和培训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预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通过以上程序,党组织可以确保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并在党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