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违约金的数额调整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迟延履行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金是违约方在违约后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方式,其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
增加违约金的限额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得到平衡,防止因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从而维护合同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