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是 工资薪金总额的14%。企业提取工资总额的14%作为职工福利费,这部分费用用于以下几项:
1. 职工医药费;
2. 医护人员工资;
3. 医务经费;
4. 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
5.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6. 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操作时,应保证福利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取得合法发票以便税务处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如果未及时落实,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