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根据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自建房屋
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则应从使用、出租或出借的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法院判决或政府征收决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自判决生效次月由判决书注明的承受人缴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公平性,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议纳税人在具体操作中参照相关法规,以确保合规缴纳房产税。